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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8條是法律規則還是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八條是法律原則。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情況;

2.查閱、復制當事人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合同、記錄、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3.對涉嫌違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

4.檢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相關的設備和物品;對有證據證明用於非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和物品,經書面報告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1,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2.接受並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投訴和舉報;

3.組織對應用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4.查處非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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