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自扣留他人車輛,是極其不理智的行為。如有債權糾紛,應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選擇非法行為侵占他人財產。非法扣押他人財物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為自己的非法行為付出代價;
3.無論有無經濟糾紛,任何公民、法人或機構都無權直接扣押他人財物。如有經濟糾紛,應協商解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機關有權扣留車輛。
經濟糾紛主要有三個原因:
1,經濟活動基礎不規範。不規範的依據是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時產生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經濟活動中,不嚴格遵守規則,壹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造成糾紛;
3、有關部門行政幹預,造成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448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