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