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後,根據不同情況,被告可以是債務人的配偶、債務人的繼承人或債務人的保證人。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2條是指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