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以開展慈善活動為目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合格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