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責任是: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核發營業執照而開業的,屬於違法,應予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出借、出售、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對持假營業執照或假營業執照副本、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沒收其假照和違法所得,可並處654.38+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擅自變更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罰款;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經營個體工商戶不允許經營的商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照檢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由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交回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擁有家族財產;無法區分的,由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戶的債務,由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的財產承擔;事實上,如果是由部分農民成員經營的,則由那些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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