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申請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得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上述規定中已經明確,只要妳達到年銷售額的要求(工業50萬,商業80萬),妳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