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力殘疾,眼睛必須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治療不能恢復視力;
2、聽力殘疾,雙耳必須治療壹年以上;
3、言語殘疾,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必須明確病因,經過壹年以上的治療;
4、精神殘疾,壹年以上未痊愈的精神病人;
5、肢體殘疾、肢體畸形、癱瘓引起的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6.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水平,表現出適應性行為障礙者。
殘疾人如何分類?
1,視力殘疾,分為失明和低視力兩類。失明包括原發性失明和繼發性失明,低視力包括原發性低視力和繼發性低視力;
2、聽力殘疾,聽力殘疾壹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四級;
3、言語殘疾,壹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四級言語殘疾;
4.智力殘疾分為壹級智力殘疾、二級智力殘疾、三級智力殘疾、四級智力殘疾四個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1)在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根據殘疾類型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學方法、招生和學齡可以適度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