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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有哪些民事法律行為?

壹、民事法律行為什麽民事法律行為有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無償法律行為、未完成法律行為、實際法律行為等。《民法典》規定:第壹百三十三條6868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法定的民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壹般編制要求如下:1,當事人。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只有壹方當事人;在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 * *對等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在決議行為中,需要壹個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2.有趣的表達。當當事方表達意願時,單方面法律行為成立;當雙方的法律行為壹致時,法律行為成立。3、目標必須確定且有可能。題材的確定意味著題材的表現必須達到可以具體識別的程度。標的物確認與否的時間,通常是行為成立的時間。目標的可能性和指標的客觀性必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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