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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通知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立即解除(由於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3.經濟性裁員(非因勞動者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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