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占有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占有,就沒有所有權。但占有不是萬能的,因為占有分為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非善意占有。
2.用途:根據房屋的性能使用房屋是產權人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不損害房子的本質。
(2)根據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房屋。
(3)遵守法律和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收入:財產所有人收取財產產生的收益的權利;比如把房子租出去拿租金,把房子作為合夥企業拿分紅等等。
4.處分:是財產所有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財產的處分權。如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送、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和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壹般只能由房屋的產權人行使(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所有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是永久的,而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40年、50年、70年不等。期滿後,可再次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壹種絕對權利,即權利人可以不借助他人的積極行為而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