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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過度套期保值,過度套期保值要負什麽刑事責任?

過度避險是指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行為。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中,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稱為過度避險。對危險的過度回避不是犯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犯罪形態的基礎上,依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在過度避險的犯罪形態中,多數是過失,即應當預見到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大於或者等於其所保護的權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2018 LLM研究生考試大綱堅持過度回避罪是過失,但許多刑法學者認為,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不能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即間接故意加過失理論。因為過度套期保值主觀上是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客觀上是在緊急情況下發生的,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對過度套期保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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