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不構成犯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二)摻雜、摻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商標。
此外,《產品質量分配》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