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制定政府數據開放目錄工程,建設統壹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利用。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建設和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和處理政府數據的,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並監督受托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托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保留、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府數據。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在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數據提供者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保存審核和交易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在數據處理活動中應當加強風險監控,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知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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