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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什麽功能,其提供者應當從用戶處取得。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法》和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和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應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持續的安全維護;在雙方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安全維護的提供不得終止。

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三條?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經有資質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網絡安全重點網絡設備和專用產品目錄,推進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和檢測。

第二十四條?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和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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