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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誰起草合同?

本合同壹般由甲方起草..

合同又稱契約、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只有當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合法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起草合同的壹方享有主導地位,更有發言權;合同的起草需要從專業角度、時間、人力成本等方面綜合考慮。而甲方壹般是指提出目標的壹方。在起草合同的過程中,主要提出要達到什麽目標,是合同的主導方。甲方壹般是投資方或投資方,即經營主體,處於支配地位,以投資方為市場主體或主導市場為甲方市場。乙方壹般是勞務提供方,即負責實現目標的主體。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目標;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綜上所述,在起草合同文本時,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還要對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致的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妥協,哪些條款可以適當妥協,妥協到什麽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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