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推廣,必然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的壹般規定,《招標投標法》在總則第五條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原則充分體現在整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律規範中。
(1)開放原則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標活動必須高度透明,招標程序、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評標方法、中標結果等信息都要公開,使每個投標人都能及時獲得相關信息,從而平等參與招標競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公平性原則
即“機會均等”,要求招標人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歧視或排斥任何壹個投標人。
(3)公正原則
即“規範程序、統壹標準”要求所有招標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盡可能保護招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標和評標標準應是唯壹的,對所有投標人適用相同的標準,以確保標準的公正性。
(4)誠信原則
即“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市場經濟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法律化的產物,是以誠實守信、公平合理為內容的強制性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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