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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規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須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議程的建議;

2、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如果不付諸表決,提出下壹步的意見;

4、通過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計劃和工作規範性文件等。;

5、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6、處理常委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舉行選舉,經NPC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期舉行,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可以延長。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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