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泄密案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泄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壹: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不能證明不為不應知道的人所知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泄露國家秘密處理: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沒有發現下落,且從機密級、秘密級起60日內沒有發現下落的;
(二)未采取符合國家保密規定或者標準的安全措施,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的;
(三)利用連接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等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且該信息設備被遠程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