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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履行成本由誰來承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履行費用由誰承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代為履行的費用由被代為履行人承擔。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2條

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代理履行的壹般適用條件是什麽?

機構履約的壹般適用條件如下:

1,執行對象特定,僅針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障礙、恢復原狀等義務,必須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政決定;

2.當事人不履行的,只有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才能代為履行。當事人按期履行的,不適用替代履行;

3、提前提醒,行政機關必須提前提醒。只有被催後不履行的,才能代為履行;

4.後果是具體的,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後果已經或者將要危及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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