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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絡賭博輸了4000元被判刑?

法律分析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網絡賭博,壹般不認為是刑事犯罪。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即沒有正當工作,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賭博把風、通風報信、保護場地,包括提供賭博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予以拘留、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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