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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

法律主觀性:

投標有效期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壹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起計算。《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規定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確保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自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起計算。在原定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如遇特殊情況,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的,不得要求或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相應延長;

如果投標人拒絕延長期限,其投標將無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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