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特殊性:倉儲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保管的客體是動產;而倉儲並不轉移貨物的所有權,只是暫時轉移占有。簽訂倉儲合同的註意事項:合同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法;雙方是否通過協商達成壹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904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905條
保管人與寄存人的意思壹致時,倉儲合同成立。
第906條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的,寄存人應當說明物品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保管人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存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