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提出明確請求,進行辯護,調查事實,出示證據,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