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壹周休息壹天不違法,但是壹周工作六天沒有加班費和補休是違法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實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壹個休息日,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企業保證每周休息壹天是法定休息日,但對於每天工作八小時以上或者每周工作四十小時以上的勞動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每周休息日。不安排休息的,按加班處理。勞動者的加班費是工資的壹倍半,是周末的兩倍,法定節假日的三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每周休息兩天,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人的工作時間。如果企業加班提高生產進度,勞動者可以選擇補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