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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依據法律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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