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書面陳述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適用程序等內容,並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犯罪嫌疑人未在認罪認罰聲明上簽字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十四條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承辦律師在第壹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詢問其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並制作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