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修訂
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修改:
將下列法律和法律問題決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第二次修訂
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於2004年8月314日第二次修訂,施行日期為2014、12、1;
修改:
* * *進行了52項修正和調整。詳見《安全生產法》修訂2014。
第三次修訂
根據1年6月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施行日期為1年9月。
修改:
* * *進行了42項修改和調整。詳見《安全生產法》修訂2021。
總結壹下,安全生產法修改調整了三次,第壹次修改比較簡單,後兩次都是重大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