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合同糾紛,處理索賠事宜;
3、根據工程進度調配監理人員,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4、參與監理規劃的編制,負責編制本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5.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實施,指導和檢查監理人員的工作,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
建設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並與工程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應當包括監理工作的範圍、內容、服務期限和報酬,以及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建設單位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壹並委托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範圍、內容、服務期限和報酬。
法律依據:《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五條國家計委和建設部都有促進建設監理發展的職責,建設部主管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建設部的主要職責:
(壹)起草和咨詢國家計委,制定和頒布工程建設監理管理條例,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甲級監理單位的資質;
(三)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評卷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國直轄市工程建設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