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相關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相應的規定。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對於用人單位任意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結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屬於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三)法院判決要求代扣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五)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行,工資必須下行;
(7)員工因事假而減薪;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