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有關工程價款結算的事項:(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扣除方法;(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三)工程施工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期限和支付方式;(四)工程價格爭議的解決方式;(五)約定的風險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措施;(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期限;(八)安全措施費和意外保險費;(九)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措施;(10)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1,月結算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完工後清算的方法。對於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項目,應在年度終了時進行項目盤點,並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和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按照項目形象進度,分成不同階段支付項目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