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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什麽時候交?

法律解析: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設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前,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為保證工程質量而預先支付給施工單位的資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為政府投資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設項目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比例可以參照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預留保證金方式和比例。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十條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第十壹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按約定向承包人退還保證金。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向承包人返還保證金。逾期不返還定金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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