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施工中,總承包商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是很正常的。但有些承包商為了自己的方便,直接把工程分包出去,收取壹定的傭金,然後分包商再把工程分包給下壹級。壹般項目會分包三次以上。這樣的分包是違法的,容易帶來施工質量隱患、拖欠工資等問題。轉包的法律後果是:1,轉包行為無效。2.分包單位因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3.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分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索賠工程價款。分包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義務;修復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應當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責任;修繕後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 * *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