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視為承包人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所欠工資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索要。
主要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4條。
第二,拖欠材料費比較復雜。
1.如果承包人指定分包人負責本幹工程的施工,分包人購買材料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承包人自己購買。承包商應承擔拖欠的材料費用。
2.除了上述情況,承包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涉及表見代理問題。構成表見代理的,承辦人應當承擔償還欠款的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
3.從問題描述本身無法得出承包商是否需要承擔拖欠材料費責任的結論。
主要法律依據可見: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二節代理部分;《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