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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對現場死亡事故的責任

法律分析:項目經理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如下:

(1)造成1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3人以上重傷的;(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對生產和工作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以外的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者因工外出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正在值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故意犯罪的;(2)酗酒或吸毒;(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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