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看妳怎麽用吊車,二要看死的人是妳單位的還是吊車單位的。如果只是花錢租吊車,由妳的員工或雇傭的臨時人員吊裝,事故責任由妳單位承擔;如果妳是連同車和人壹起被“雇傭”的,實際上是壹種加工合同關系,責任應該由吊車的主人承擔。如果死者屬於妳的公司,那麽無論死亡是誰的責任,死者都屬於工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如果是另壹方聘用的,由另壹方承擔工傷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