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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區別

職工大會壹般是由全體職工召開的會議;職工代表大會是按照工會法的要求和職工比例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會議。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可以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直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1。就是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等方面的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2.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和勞動安全衛生協議,聽取實施情況報告;審議和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內容有:1、工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2、工會的重大活動和職工群眾關心的重大問題;選舉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選舉代表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3、通過討論,罷免和撤換不稱職的工會委員會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或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民主評議工會工作和工會幹部;工會委員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以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依法辦理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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