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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的適用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未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達不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3.符合公開招標標準並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條件如下:

1,招標後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

2、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由於買方不可預見的原因或買方的延誤,投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緊急需求;

4.由於無法提前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因此無法提前計算總價。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法管理辦法》第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下列貨物、工程和服務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和單壹來源采購;購買商品時,也可以詢價購買:

(壹)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三)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四)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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