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管理;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傾聽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