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攜帶居民身份證、出生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2.出具證明後,帶上所有材料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出具親屬關系證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2.18周歲以下公民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具本證明的,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還應當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
3.當事人親屬在境外的,還需要境外親屬的來信;
4.由本人以外的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