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監管原則;
2.實事求是的原則;
3.依靠群眾的原則;
4、與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原則。
勞動監督檢查的含義應明確以下幾點:
1.監督檢查的主體是法定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其他普通社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並參與監督,但不享有檢查權和處罰權;
2.監督檢查的目的是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現勞動法的宗旨,重點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監督的對象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和勞務主體的服務行為是否合法,是守法監督的壹種形式;
4.監督方法以《勞動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包括檢查。催促。整改、處罰等壹系列監督活動。
法律依據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
第五條工會在勞動法律監督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與調查處理;
3.提出意見,要求改正;
4.請政府勞動監察部門處理;
5.支持員工依法檢舉、控告;
6.輿論監督。第六條工會有權對用人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1.執行國家就業法規;
2.執行國家關於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3.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4.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執行情況;
5.執行國家有關工資報酬的規定;
6.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規定;
7.執行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
8.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9.執行國家有關職工保險和福利待遇的規定;
10.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