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二條工人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壹)符合第(壹)、(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作滿20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5%;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二)符合第壹條第(四)項規定,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
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