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於本人十壹個月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2)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3)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如何處理工傷
如何處理工傷如下:
1.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報告;
2、單位沒有提到的工傷認定,職工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機構調查查明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
3、在申請工傷認定的基礎上(即辦完工傷認定手續後),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後,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