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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第226號文件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及相關規定,工傷職工死亡的,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1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勞動就業合同文本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二、有關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三、員工的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四、申請人的身份證及其關系證明;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應當單獨提交相應的證據:1。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2.因工負傷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判決;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書;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5、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提交民政部門、公安機關、見義勇為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條* *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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