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4.工傷認定申請表。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員工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職工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需要提供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
三。確認時間和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在鑒定程序中,認定工傷事實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員工違章造成的傷亡不屬於工傷事故範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故意違章不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