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的司法程序如下:
(1)工傷認定;
(2)勞動能力鑒定;
(三)根據鑒定結論,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結清工傷保險待遇;
(4)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起民事訴訟;
(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3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犯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犯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處理。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認定工傷的標準如下:
1.申請人應當準備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接受數據,並審核數據;
3、代理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憑證,並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過審查和調查取證,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向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送達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