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與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塗改、無效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3、無實際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合同,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款項、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的;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