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法律、法規規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三十六條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的,應當當場清點,開列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副本交當事人,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依法采取先行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
第三十五條法律、法規規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的,應當當場清點,開列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副本交當事人,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依法采取先行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