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壹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壹式兩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