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受委托的行政處罰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合法設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2、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3、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的,應具備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